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发布日期:2021-12-02 浏览次数:183
一、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能减排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 号)、《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 号)、《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 号)、《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 号)
二、支持范围
1、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2、环保产业方面
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
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方面
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技术服务方面
重点支持为本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社会性服务的平台项目。
7、获得国家、市循环经济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8、按照国家、市有关要求,需由本区实施的项目
9、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须是在青浦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统计制度健全的单位;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4、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建(已完成30%以上)、当年竣工的项目。
四、基本申报流程:
五、补助情况:
专项资金采用补贴、配套的支持方式:
1、对符合第三条支持范围中 1 至 6 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除建筑节能项目外),按项目实际核定投资额 7%予以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固定资产投
资类项目,其实际投入主要是指机器设备投入,土建投入等不包括企业生产投资,计算补贴时,土建投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30%。
2、对建筑节能项目(指节能标准达到 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节能标准达到 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标准达到 50%及以上的工业建筑项目),经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到预期节能标准后,每平方米给予 50
元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3、对国家、市循环经济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市要求,给予相应配套。
4、按照国家、市有关要求,需由本区实施的项目,根据其具体要求,给予相应补贴。
5、对区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其支持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条多款支持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区其它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遵从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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