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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政策

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308

一、申报对象

申请资助主体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承担市、区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


二、扶持政策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宝山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申报要求

申报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主体为独立法人企业,且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区域内的企业。

2、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申请主体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技术基础,以及较为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市、区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

3、企业内部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基地,有必须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装备。

5、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主导产品在国内同行业有竞争能力。上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6、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体系健全,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7、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四、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的评定程序和申报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五、监督责任

申报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申请单位近一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以往年度承担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未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的。

(4)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不实或不齐全,存在瞒报、虚报、漏报情况的。

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采取取消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