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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项目

发布日期:2021-12-02 浏览次数:213

一、项目依据: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项目

《关于开展 2017 年度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70 号)、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基本申报要求

(1) 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 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5) 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6)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三、计划申报时间:2 月 22 日-9 月 30 日。

四、基本申报流程:


五、补助情况:

(1)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